【基本事实】
委托人某公司(被申请人)与汪某(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汪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4个月(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3月19日)后离职,离职后去某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仲裁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入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被申请人要求】
被申请人认可确实未与汪某签订劳动合同,询问24000元能否与申请人和解,如果不和解的话,希望尽量少承担责任。
【经办过程】
1.确认诉讼策略
收案后,律师首先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联系对方是否有意愿和解,和解方案是什么。申请人称想让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但是缴纳社保投诉需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并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同意24000元调解。
后律师分析、整合了相关案情与证据材料,发现申请人除负责本职工作外还负责单位的行政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招聘员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在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上,存在主观恶意,自身存在过错,不应当让被申请人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责任。
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在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对案件有无影响。
3.双方辩论过程
律师分析、整合了相关案情与证据材料,最终提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件往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自2019年1月7日起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招聘员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在未与被申清人签订劳动合同上,存在主观恶意,自身存在过错。
申请人认可其自2019年1月7日起负责公司的行政工作,但是辩称其工作内容并不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另辩称其曾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对方未给答复,但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
【案件结果】
后经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汪某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金额为13365.17元。仲裁委仅支持了申请人的小部分仲裁请求,律师完成了委托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