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验收主体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6
浏览量:1357

【基本事实】

某某消防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人)于20171228日与某某健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消防改造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优惠后总价款为580000元,分四次支付。现工程已竣工,双方办理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手续,但被申请人尚拖欠工程款87000元未支付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的要求是:

1.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87000元,及该款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和承担案件仲裁费用。

【经办过程

1.确定诉讼策略

律师的诉讼策略是组织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自身的全部合同义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则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工程款。

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中关于87000元付款条件的约定是否已经成就。

3.原被告辩论过程

申请人认为: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未在《竣工移交证书》上签字并不是合同约定的不付款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涉案合同款。

在本案仲裁案件开庭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移交证书》、银行客户回单、发票等证据。用来证明申请人已经履行涉案合同的消防改造安装义务。

被申请人认为:

工程完工后首先应由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此之后出具《竣工移交证书》,双方书面签字确认才算付款条件成就。

现移交证书无被申请人签章,证书的签字也并非被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人签字,因此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需要支付申请人87000元的合同款及利息、律师费和仲裁费用。

【律师建议】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进度、工程量、因工程而支出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相关文件,保留和发包人授权代表的沟通记录等。

有了这样的记录,即便在没有发包人的确认下,最起码也能够充足举证证明合同付款条件已成就。

2.发包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可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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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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