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形式和实际付款方式应当保持一致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量:1605

基本事实

2011122日,张某某(被告)向于某某(委托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张某某向于某某借款130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底还清。

因之前的借条未还,2015年325日,张某某向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于某某1200000元,其中列明还款计划,并承诺于20171231日还清。

后张某某仅通过微信向于某某还款3000元,剩余1197000元尚未偿还。

因被告迟迟不归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于某某将被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原告要求

要求被告张某某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原告借款。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在接到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研究案情,制定本案诉讼策略。因借条写明原告是以转账的形式向张某某出借借款1200000元。但实际上是张某某持有以于某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00多万元,借款的形式与借条内容约定的不相符。

因此律师建议不仅要提交张某某刷卡消费的证据,还应该提交能够锁定张某某欠款的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等。

另张某某和于某某距离较远,如果去于某某住所地法院起诉会增加原告维权成本,且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因此律师建议原告在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这样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2.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因为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形式和实际的出借形式并不符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法庭辩论

原告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持有原告的信用卡消费,在消费100多万元之后即为原告出具了第一张借条,后因未能及时还款又出具了第二张借条。

综合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过程等所有情况来看,能够锁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认为:

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大额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仅向原告借款10000元,也已经归还了3000,原告无法证明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是由于考虑到双方多年感情,原告生意经营不善因此向其出具,并未发生真实的借款情况,原告也无出借大额借款的能力。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

【律师建议】

建议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应当将需要明确的事项约定清楚,例如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维权费用承担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等。另出借人应同时要求借款人在收到款项时出具《收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未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是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的一方来管辖的,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金额较大的,建议委托律师专业人士起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利,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实现最大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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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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