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为规避员工工作年限,与员工解除合同后又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量:409

【基本案情】

孟某(委托人、申请人、原告)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孟某的月工资为15000元,并且有收入证明。之后因为孟某怀孕,公司将工资下调到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工资。

孟某被迫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后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人孟某的仲裁请求】

1、拖欠的工资;

2、加班费工资;

3、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经办过程】

1. 确认诉讼策略

收案后,律师整合了相关案情与证据材料,发现委托人还可以向公司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所以律师向委托人提示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还有一点,委托人分别和总公司、分公司陆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自2015年4月入职总公司,2016年9月16日和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继而同一天和分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想要规避补偿金连续计算的问题。

虽然孟某和总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总公司要求的,字虽然是孟某所签,但是并不是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案件争议焦点

委托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3. 双方辩论过程

对方认为:劳动者已经与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所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应当包括在总公司的工作年限中。第二份劳动合同是和分公司签的,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两个不同主体,不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我方认为:首先,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一个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之后紧接着和分公司签订了合同,解除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间无缝衔接,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且公司存在为减少计算劳动者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存在上述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当连续计算。所以,未休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应当连续计算。

其次,劳动者并没有向总公司提出要求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即使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但是视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案件结果】

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两个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并且是连续不断的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注意了,公司可能是想要规避工作年限的问题,从而为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是因劳动者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做准备,这时候建议劳动者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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