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过错的主次责任?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量:1652

基本事实

2018826日,李某(委托人、原告)与贾某某(被告)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年),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3000元,支付方式:押三付三。后原告支付了租金39000元,押金39000元。原告接收门面房后进行了装修,花费了装修款25500元。

李某装修后不久,贾某某与李某在装修面积上产生了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贾某某将李某的隔断和装修拆除,导致李某无法正常经营。20181125日,李某向贾某某发送短信通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押金、赔偿装修费。


原告要求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属于根本违约,现在想维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已经支付被告的租金、押金,赔偿装修费等。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在接到委托后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制定本案诉讼策略。贾某某在李某装修时未监工,且未经李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李某的装修,属于典型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因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可主张要求被告返还租金、押金,赔偿装修费等。


2.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及被告违约是否必然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一般不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因被告私自拆除原告的装修隔断,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最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相应款项。


3.法庭辩论

被告认为: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拆除隔断是因为原告多占用了承租面积导致另外一家商户的设备进不去,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被告才将隔断拆除。钱的话我一分都不会退。

原告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原告承租的具体位置,且原告在装修前已经告知被告,被告由于自身原因未去监工。且原告并未多占用装修面积,被告在未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原告的装修,属于根本违约,导致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和赔偿装修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的押金、一定比例的租金和装修费用。原告很满意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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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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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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